雖然大陸是用大陸法, 但大陸法所指的大陸其實是指歐洲大陸.
而香港仍是跟隨英國用普通法, 所以回歸後香港律師多半兩邊都要懂.
大陸法和普通法相同之處都是有一位或多位法官, 而原告和被告也可以請律師.
但在這兩法制上法官的角色郤不盡相同.
大陸法的法官會主動的向律師要求文件, 審問犯人等.
帶多一點偵探的味道....雖然現實生活的法官應該不會那精彩.
而普通法的法官是相對中立的, 只跟據控辯兩方的供詞來判決,
而不會關心事實真相, 所以在普通法的地方, 公義不及一個好律師重要的.
例如, 控方在殺人案竟忘記提交兇器,
大陸法的法官就會提出要求控方提交兇器, 否則兇手會無罪釋放.
而普通法的法官則到宣判時告訴控方, 因為他們忘記提交兇器, 所以明明殺了人的兇手會無罪釋放.
另一個分別是普通法有案例法, 即是上一次出現類似案件時, 上一次的法官怎麼判,
今次法官也只能跟隨, 除非對方能指出那個案例和今次的案件有何不同.
而大陸法, 案例只供參考, 而法官無必要跟隨上次的判決.
兩者那一個好呢? 政治正確的問答是各有各好....
兩者在那一方面較好呢?
大陸法的法官權力較大, 但相對地容易濫權,
例如當法官認定被告無罪, 他可以要求被告提交多點證據, 好讓他判無罪釋放.
而普通法的壞處是極依賴大律師, 遇上一個壞大律師也可令自己明明無罪變有罪.
所以在普通法的國家, 大律師的收費會很貴,
而在大陸法的國家, 律師的收費不可能太貴, 反正有沒有律師對案件沒重大影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