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 星期二

大陸法 Civil Law VS 普通法 Common Law

雖然大陸是用大陸法, 但大陸法所指的大陸其實是指歐洲大陸.
而香港仍是跟隨英國用普通法, 所以回歸後香港律師多半兩邊都要懂.

大陸法和普通法相同之處都是有一位或多位法官, 而原告和被告也可以請律師.

但在這兩法制上法官的角色郤不盡相同.
大陸法的法官會主動的向律師要求文件, 審問犯人等.
帶多一點偵探的味道....雖然現實生活的法官應該不會那精彩.

而普通法的法官是相對中立的, 只跟據控辯兩方的供詞來判決,
而不會關心事實真相, 所以在普通法的地方, 公義不及一個好律師重要的.

例如, 控方在殺人案竟忘記提交兇器,
大陸法的法官就會提出要求控方提交兇器, 否則兇手會無罪釋放.
而普通法的法官則到宣判時告訴控方, 因為他們忘記提交兇器, 所以明明殺了人的兇手會無罪釋放.
另一個分別是普通法有案例法, 即是上一次出現類似案件時, 上一次的法官怎麼判,
今次法官也只能跟隨, 除非對方能指出那個案例和今次的案件有何不同.
而大陸法, 案例只供參考, 而法官無必要跟隨上次的判決.

兩者那一個好呢? 政治正確的問答是各有各好....

兩者在那一方面較好呢?
大陸法的法官權力較大, 但相對地容易濫權,
例如當法官認定被告無罪, 他可以要求被告提交多點證據, 好讓他判無罪釋放.
而普通法的壞處是極依賴大律師, 遇上一個壞大律師也可令自己明明無罪變有罪.
所以在普通法的國家, 大律師的收費會很貴,
而在大陸法的國家, 律師的收費不可能太貴, 反正有沒有律師對案件沒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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