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harge釋出, 就是合約雙方完成了法律責任,
自此以後不要拿那合約去法庭爭吵. 有幾種情況視為釋出.
Agreement同意, 例如在合約中訂明時期,
像合約僱員, 在合約期過期就會自動釋出,
若僱主仍要僱用那合約僱員, 則要另訂新合約.
也有在合約中訂明了中止合約的條件,
例如七日內退款, 就是訂明了顧客可以七日內中止合約,
這個中止合約也是釋出了, 即退款後雙方都不必再履行合約條款.
也可以雙方在簽訂合約後再簽一份同意書去釋出合約.
Performance實行, 毫無爭議的釋出合約方法.
當雙方都履行了合約, 大家開心自然不會鬧上法庭.
但也有情況是只實行了部份,
例如坐的士, 走到一半的士故障, 乘客只好下車再找令一部的士.
的士司機不是沒有實行, 可是沒有完成合約.
這情況下, 按照實行的部份來付款, 的士行了一半路程, 所以乘客也要付一半路程的費用.
若的士行了四分三路程, 所以乘客也要付四分三路程的費用.
不過有些行動是不能分割, 例如接生,
醫院總不能替孕婦接生到一半時, 叫孕婦去別的醫院繼續.
Breach違反, 常見的例子, 僱傭合約中, 很多時有條文是僱員離職前要一個月通知.
可是實際上常常有人要提早離職, 那是違反了合約.
違反了合約也會釋出, 不過違反合約的一方要向無辜的一方賠償.
所以多數提早離職只要補錢就沒問題了.
若鬧上法庭, 賠償只可以因有人違反合約所帶來的損失.
而不是隨便開一個數字, 當然, 好的律師會為客戶盡力列出法庭會接納的損失, 有多無少...
Frustration挫敗, 基於極度的不幸, 令合約不可能被履行.
典型的例子是米高積遜的演唱會, 米高積遜死後,
之前簽訂的合約都不可能實行了.
在這種情況下, 雙方也是很無辜, 若法官裁定任何一方要賠償也是不公義.
所以只能將合約視為無效.
但挫敗也有一些額外條件, 例如合約原本是可以實行的,
例如在米高積遜死後才簽約舉辦米高積遜演唱會, 根本就不合付一張合約, 因為沒有人有能力舉辦.
其次如果是大家可以預料的事件, 令合約不能實行, 也不能視為挫敗.
例如在香港辦露天演唱會, 大家可以預料會因為颱風而不能實行,
但就是因為大家可以預料, 所以原則上主辦單位可以做好風險管理.
而法庭不可能事後才宣佈挫敗而讓主辦單位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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