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8日 星期五

釋出 Discharge

Discharge釋出, 就是合約雙方完成了法律責任,
自此以後不要拿那合約去法庭爭吵. 有幾種情況視為釋出.

Agreement同意, 例如在合約中訂明時期,
像合約僱員, 在合約期過期就會自動釋出,
若僱主仍要僱用那合約僱員, 則要另訂新合約.
也有在合約中訂明了中止合約的條件,
例如七日內退款, 就是訂明了顧客可以七日內中止合約,
這個中止合約也是釋出了, 即退款後雙方都不必再履行合約條款.
也可以雙方在簽訂合約後再簽一份同意書去釋出合約.

Performance實行, 毫無爭議的釋出合約方法.
當雙方都履行了合約, 大家開心自然不會鬧上法庭.
但也有情況是只實行了部份,
例如坐的士, 走到一半的士故障, 乘客只好下車再找令一部的士.
的士司機不是沒有實行, 可是沒有完成合約.
這情況下, 按照實行的部份來付款, 的士行了一半路程, 所以乘客也要付一半路程的費用.
若的士行了四分三路程, 所以乘客也要付四分三路程的費用.
不過有些行動是不能分割, 例如接生,
醫院總不能替孕婦接生到一半時, 叫孕婦去別的醫院繼續.

Breach違反, 常見的例子, 僱傭合約中, 很多時有條文是僱員離職前要一個月通知.
可是實際上常常有人要提早離職, 那是違反了合約.
違反了合約也會釋出, 不過違反合約的一方要向無辜的一方賠償.
所以多數提早離職只要補錢就沒問題了.
若鬧上法庭, 賠償只可以因有人違反合約所帶來的損失.
而不是隨便開一個數字, 當然, 好的律師會為客戶盡力列出法庭會接納的損失, 有多無少...

Frustration挫敗, 基於極度的不幸, 令合約不可能被履行.
典型的例子是米高積遜的演唱會, 米高積遜死後,
之前簽訂的合約都不可能實行了.
在這種情況下, 雙方也是很無辜, 若法官裁定任何一方要賠償也是不公義.
所以只能將合約視為無效.
但挫敗也有一些額外條件, 例如合約原本是可以實行的,
例如在米高積遜死後才簽約舉辦米高積遜演唱會, 根本就不合付一張合約, 因為沒有人有能力舉辦.
其次如果是大家可以預料的事件, 令合約不能實行, 也不能視為挫敗.
例如在香港辦露天演唱會, 大家可以預料會因為颱風而不能實行,
但就是因為大家可以預料, 所以原則上主辦單位可以做好風險管理.
而法庭不可能事後才宣佈挫敗而讓主辦單位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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