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7日 星期五

合約 Contract

合約在法律是極之重要, 在民事訴訟中, 主要是兩類, 一種是合約相關, 另一種是Tort.

合約在生活是極普通的事, 簡單如去街市條魚都有合約在當中,
還有不論老闆還是打工仔都有關僱傭合約.
但在法律上合約要包含多個條件才算得上一張合約.

第一和第二樣是要有法人提出offer和有法人接受acceptance.
法人不一定是人, 可以是公司機構之類,
而誰是提出, 誰是接受, 很多時會互換, 每當接受的一方提出了反建議,
他就會變成提出的一方.

而關於提出, 最令人難以理解的是, 超級市場在貨品上標價,
表面上好像是超級市場提出一個交易的價錢,
但在一個一九五三的案例中, 郤指超級市場只是invitation to treat.
而顧客才是提出的一方.

就算多麼令人費解, 但那之後一直沒有人挑戰這觀點, 至少沒有律師在法庭上成功挑戰這觀點.
所以大家看不懂就只有硬記了.

話說回來, 誰是提出, 誰是接受, 在合約有何分別呢.
或許真的在責任上分別不太, 所以也沒多少人去挑戰吧.

第三樣要有的是考慮consideration, 原則上一份合約是要對相方都有益處的.
若果只有單方面付出, 而另一方無需做任何事的, 那就成不了一張合約.
但雖說要有益處, 郤不一定要公平.
例如雙方同意用十萬買一部iphone, 法官不能說一部iphone不值十萬而宣告合約無效.
但反過來, 法官郤可以用衡平法令沒有考慮的合約變為有效.

例如, 有一個老闆答應下屬順利完成工作的話就請下屬吃飯,
原則上這協議只對下屬有考慮(有餐食), 而在老闆沒有足夠考慮(因為下屬順利完成工作是正常)
所以不是一個合約, 而老闆可以食言的.
但在法庭上(如果真的有人會把這事鬧上法庭的話...),
法官可以考慮到下屬為吃那餐飯而做了額外工作去令順利完成, 則可以宣判合約有效,
老闆必需請下屬吃飯...

第四樣是意願intention, 不單單是有意願, 而是雙方的意願要吻合,
若一方在賣咖啡, 而另一方在買奶茶, 就不能達成合約了.
現實生活的合約中, 雙方的意願是不會差得太遠, 否則一開始就達不成合約.
所以在法庭上爭論合約的意願, 多半涉及mispresentation.
就是因為其中一方的mispresentation, 令另一方以為大家的意願是一樣.
例如一方明明是賣咖啡的, 郤說自己是賣奶茶, 另一方飲了一口才知是咖啡,
那是意願不同的情況.


第五樣是能力, 不是人人有能力實現合約,
例如只有業主才可以把住宅賣給別人, 其他人即使是住客也沒有這能力.
一般來說, 十八歲以下人仕, 植物人等等, 在法庭上也視為沒能力簽訂合約.
所以童工也必需由監護人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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