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三權分立 Trias politica

三權分立本身只是一個很簡單的概念, 一個中學生也明白.
可是在極權國家生活的人一世都不明白也無可奈何.

現代的三權分立多半是司法, 立法, 行政三方的權力互相制衡.
不過, 三權分立的重點在於"三"這個數字上,
因為至少要有三方, 才能達到互相制衡.

所有權力只集中在一個組織上, 自然就是獨裁.
權力分在二個組織上, 某程度上是能平衡, 但較強的一方要硬來, 較弱的一方也未必能阻止.
權力分在三個組織上, 其中一方想要硬來, 其他兩方也可以聯手制衡.

三權分立也不是無敵的, 因為也可能出現三方都落入同一組織手中.
因此外國也會稱傳媒做第四權, 雖然沒有實權, 傳媒郤會監察三權.

還有些地方, 在三權以外, 也定立了第四, 五, 六, 七權來確保各方能制衡.

香港的情況, 雖然在基本法沒明文的"行政主導"下, 行政機構的權力比司法機構, 立法會都大一點,
但不是大到可以控制他們. 

跟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換言之, 特首也不能強逼法院依他的意思來進行審判.
同時, 特首也不能強逼立法通過他提交的法例.

儘管跟美國的三權分立相比, 香港的三權分立是相當劣質, 但多多少少也達到了制衡的效果.
有些人要說特首有超然於司法機構和立法會的地位, 實在沒有常識, 連林鄭月娥也忍不住要暗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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