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4日 星期三

電子合約 Electronic Contracts

現今科技進步, 公司之間以電子郵件來往早已十分普遍,
以致很多合約的條款也以電子郵件為準.

但電子合約會出現一些傳統合約不會出現的問題,
例如合約的簽署地, 是寄出電郵的地方, 收到電郵的地方, 還是電郵伺服器所在的地方?
合約的簽署時間, 是寄出電郵的一刻, 收到電郵的一刻, 還是電郵傳到對方電郵伺服器的一刻?

有見及此, 電子交易條例也有提及相關的條文.

除非合約各方另有協議, 否則在電子郵件的容易可以成為合約或合約的一部份條款.
這一條例確定了電子合約是合法的.

而合約的簽署地則是在發訊者和收訊者的業務地點.
律政司總愛用一個人詞彙概括了所以狀況.
業務地點大既是指公司的總部, 對於個人這可以視為主要居留地點, 法人可能是註冊地,
總之business是一些讓人Busy的東西, 跟錢不一定有關係.

當發訊者和收訊者有多個業務地點, 則要看看合約內容主要涉及那地方.
例如HSBC簽訂關於香港業務的合約, 不會因為HSBC將總部定在英國而要交到英國法庭處理,
因為HSBC在香港有業務, 而該合約是關於香港的業務, 所以即使是電子合約仍視香港為簽署地.

而簽署時間, 分成兩種情況, 若合約雙方有指定用那一個電郵地址為商討用,
那時間就是電郵傳到對方電郵伺服器的一刻.
若合約雙方沒有指定用那一個電郵地址, 那時間就對方看到電郵的一刻了.
雖說得多現代人不定時檢查電子郵件會不安, 但兩種情況的時間差可以很遠很遠.
所以為保障雙方, 還是一早說明用那一個電郵地址為主要溝通的電郵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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