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本身只是一個很簡單的概念, 一個中學生也明白.
可是在極權國家生活的人一世都不明白也無可奈何.
現代的三權分立多半是司法, 立法, 行政三方的權力互相制衡.
不過, 三權分立的重點在於"三"這個數字上,
因為至少要有三方, 才能達到互相制衡.
所有權力只集中在一個組織上, 自然就是獨裁.
權力分在二個組織上, 某程度上是能平衡, 但較強的一方要硬來, 較弱的一方也未必能阻止.
權力分在三個組織上, 其中一方想要硬來, 其他兩方也可以聯手制衡.
三權分立也不是無敵的, 因為也可能出現三方都落入同一組織手中.
因此外國也會稱傳媒做第四權, 雖然沒有實權, 傳媒郤會監察三權.
還有些地方, 在三權以外, 也定立了第四, 五, 六, 七權來確保各方能制衡.
香港的情況, 雖然在基本法沒明文的"行政主導"下, 行政機構的權力比司法機構, 立法會都大一點,
但不是大到可以控制他們.
跟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換言之, 特首也不能強逼法院依他的意思來進行審判.
同時, 特首也不能強逼立法通過他提交的法例.
儘管跟美國的三權分立相比, 香港的三權分立是相當劣質, 但多多少少也達到了制衡的效果.
有些人要說特首有超然於司法機構和立法會的地位, 實在沒有常識, 連林鄭月娥也忍不住要暗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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