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的一個執法部門, 在需要緝拿疑犯的時候,
即使不願刻意高調行事, 也很少會刻意低調.
尤其是當他們手上的証據足夠起訴的時候, 更難想像他們會刻意低調行事.
就算刻意低調行事, 我也很難想像一個執法部門可以低調到連疑犯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被通緝了足足一年.
更甚是執法部門明明已經掌握了疑犯的電話號碼, 住址, 工作地點等資料.
郤遲遲未有行動逮捕, 疑犯甚至可以如常上下班, 出入境...
若果說疑犯的罪行輕微, 對人畜無害,
不值得花公帑派兩位執法人員去花一天時間逮捕那疑犯, 也是情有可原.
但在事過境遷了幾個月後, 同謀都已結案甚至出獄了才逮捕, 郤是不可思議.
不單公眾覺得奇怪, 若我是律政司署的職員也不會高興,
明明已經做完的工作, 又忽然被人挖出來做一次,
証供証物等資料也特意從倉庫內拿出來, 也免不了花時間重溫案件.
花那麼多的額外人力物力, 就是為了執法部門喜歡低調對某一位疑犯?
懇請執法部門要麼不起訴, 要麼不要手軟,
不要再要警務處處長出來做棟篤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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