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科技進步, 公司之間以電子郵件來往早已十分普遍,
以致很多合約的條款也以電子郵件為準.
但電子合約會出現一些傳統合約不會出現的問題,
例如合約的簽署地, 是寄出電郵的地方, 收到電郵的地方, 還是電郵伺服器所在的地方?
合約的簽署時間, 是寄出電郵的一刻, 收到電郵的一刻, 還是電郵傳到對方電郵伺服器的一刻?
有見及此, 電子交易條例也有提及相關的條文.
除非合約各方另有協議, 否則在電子郵件的容易可以成為合約或合約的一部份條款.
這一條例確定了電子合約是合法的.
而合約的簽署地則是在發訊者和收訊者的業務地點.
律政司總愛用一個人詞彙概括了所以狀況.
業務地點大既是指公司的總部, 對於個人這可以視為主要居留地點, 法人可能是註冊地,
總之business是一些讓人Busy的東西, 跟錢不一定有關係.
當發訊者和收訊者有多個業務地點, 則要看看合約內容主要涉及那地方.
例如HSBC簽訂關於香港業務的合約, 不會因為HSBC將總部定在英國而要交到英國法庭處理,
因為HSBC在香港有業務, 而該合約是關於香港的業務, 所以即使是電子合約仍視香港為簽署地.
而簽署時間, 分成兩種情況, 若合約雙方有指定用那一個電郵地址為商討用,
那時間就是電郵傳到對方電郵伺服器的一刻.
若合約雙方沒有指定用那一個電郵地址, 那時間就對方看到電郵的一刻了.
雖說得多現代人不定時檢查電子郵件會不安, 但兩種情況的時間差可以很遠很遠.
所以為保障雙方, 還是一早說明用那一個電郵地址為主要溝通的電郵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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