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日 星期一

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雖然我常說, 中文版法律條文只是一堆中文字連在一起...

不過僱傭條例也不是很艱深的條例,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 即是就算後來支付了工資, 仍是犯法.
更不用說拖了一個月才有半份糧.

不知道舉證有多難, 但一般只要有人證明自己是某公司的員工, 又宣稱公司沒有支付工資, 就可以告吧.
據說有公司在工資期屆滿收十多日就收到法庭傳票,

一般來說, 有汗出無糧出可不只是不可接受,
若企業可以公然拖欠工資而不受任何刑罰, 還有人會支付工資, 還有人願意冒做白工的風險出來工作嗎?
正常情況下,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會速速處理, 免得樹立壞榜樣, 免得奸商以為可以逃避責任.

當然, 有些公司很不正常.

正常的打工仔, 大概被拖幾天糧就拒絕為那公司工作, 早早另謀高就.
被拖了一個月仍工作的, 已算是仁至義盡.
被公司三番四次拖欠工資, 高層甚至公開地明言今個月的工資不知何時才發放,
仍然上班的,  只有三種人,
一種是精神有問題, 一種是無能勝任其他公司的工作只好留下, 還有一種是可以借現有職權收取別處來的利益.
靠這三種運作的公司, 有多少前途可言呢?

來到這一刻, 民意變了, 開始不同情某公司被欠薪的員工, 他們拿不拿到工資都沒關係了, 反正他們是"義工"吧.
但不代表市民接受政府遲遲未能控告某公司的董事, 雖然有一班幾個月前在大喊要"依法治港"的人失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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