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一年薪酬連福利, 大概是四百萬港元左右,
五年任期加起來, 也不過是二千萬港元.
比起UGL給予梁振英的400萬英鎊, 連一半都不到.
名目很簡單, 就是離職合約, 金額值不值則見仁見智.
但整件事不幸的地方是, 香港人不知道, 中央政府是否知道也是疑問.
合約的日子巧得很, 剛好在梁振英辭去行會召集人的職務,
若然當時他仍是行會召集人, 肯定要申報.
其實當時梁振英已經宣布參選, 只不過錢在一兩年之後才到手, 不算是選舉經費.
所以也不用申報.
好了, 到他真正地收到錢之際, 他已經是香港的特首.
一個地區的行政長官, 在他任內受到外資公司一筆錢, 他郤以合約是當選之前簽的,
所以不需主動向公眾交代.
有沒有問題呢?
換轉一下, 如果到2017年, 一位泛民人士當選特首,
而某間外資公司聲稱因為他在2014幫手搬了幾盒iphone6而剛好在2017到2021每年給他一大筆錢.
有沒有問題呢?
所謂的名目是什麼都不重要,
若果一個外國情報機關要付間諜費,會把要做的間諜活動寫在合約上嗎?
肯定是不會吧. 要巧立一個名目有多難?
更大問題是, 到近來忽然有人通知了澳洲的傳媒, 事情才被揭發.
不然香港人到他任期完了也不知道.
有沒有其他外資公司給了梁振英錢而我們不知道?
我們又怎可能知道?
不過一件髒, 兩件穢, 三件無所謂.
梁振英說得那麼無所謂, 若有一天發現原來CIA也有份付錢我也不會驚訝.
中央政府口中的外國勢力介入, 也不過如此.
結論是中央靠自己估那些人可靠, 其實也不是很可靠,
甚至可以說有人儲心積累來做無間道, 中央的所謂高安全系數方案比公民提名更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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